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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C類補助相關文件

主旨:
有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辦理112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C類無形文化資產補助案之申請,即日起開始收件,請於111年6月30日以前函送計畫書至本處,逾期恕不受理,請查照。

公告事項:
一、辦理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
二、申請方式:申請單位填具申請書、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如自檢表、聲明書、身分證明或立案證明影本及身份關係揭露表等) ,於公告受理截止日以前掛號郵寄(以郵戳時間為憑)或親送本處,地址:臺南市中西區中正路5巷1號3F。
三、受理期間:收件期間為111年5月10日至6月30日止。
四、申請資格: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中央政府機關(構)、國立學校、公營事業及其他公法人。
(三)專業團隊、民間團體:
1、大專院校、立案之民間團體、屬於社區層級計畫社區發展協會、社區組織、文史工作室等,並具有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實務經驗者。
2、私有國定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及其委託之專業團隊、民間團體並具有前目規定之實務經驗者。
3、經認定為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以下簡稱經認定之保存者)。
4、經認定為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及重要傳統表演藝術、重要傳統工藝、重要口述傳統、重要傳統知識與實踐之傳習結業藝生委託之立案民間團體、各級學校並具有第一目規定之實務經驗者。
(四)個人(自然人):
1、私有國定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2、經認定之保存者及重要傳統表演藝術、重要傳統工藝、重要口述傳統、重要傳統知識與實踐之傳習結業藝生。
五、審查方式:審查程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初審由本處召集內、外聘委員進行初審會議;複審由文化部文資局召開,針對受理申請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進行審核。
六、補助經費說明:
(一)補助項目:基礎普查、保存紀錄、傳習或傳承、出版、調查研究、展演教育推廣活動、學術研討、活化等。
(二)補助金額上限: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但以不逾總經費90%為原則。地方政府配合款額度原則不得少於自籌部分50%
(三)預算金額:依據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辦理112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
七、補助詳情請洽詢:承辦單位無形文化資產組,連絡人黃小姐,06-2213569分機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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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日期 2022/8/17 上午 10: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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