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與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條,臺南市政府主管臺南市轄區內之文化資產,復依據地方制度法第62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1條設置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就其組織規程,屬臺南市政府文化局體系,負責臺南市文化資產主管業務與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經管文物之管理,並協調各相關公私部門共同從事文化資產之保護與傳承。
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設有一級單位共五組及考古中心、文化資產教育園區,如下:
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組織圖」
處長-秘書
底下有文化資產研究組;遺址古物組;有形文化資產組(底下有臺南市文化資產建材銀行);無形文化資產組;行政管理組;臺南考古中心;隆田CHACHA文化資產教育園區;會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