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至頁首
:::

組織架構及業務職掌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與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條,臺南市政府主管臺南市轄區內之文化資產,復依據地方制度法第62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1條設置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就其組織規程,屬臺南市政府文化局體系,負責臺南市文化資產主,管業務與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經管文物之管理,並協調各相關公私部門共同從事文化資產之保護與傳承。

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設有一級單位共四組及考古中心、文化資產教育園區,如下:

組織圖
組織圖

處長-秘書-副研究員
底下有文化資產研究組;有形文化資產組(底下有臺南市文化資產建材銀行);無形文化資產組;文物管理及行政組;臺南考古中心;隆田CHACHA文化資產教育園區;會計員

:::
至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