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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民間保存私有老屋 市府政策現在全國都適用

  有關藝人祖厝拆除新聞引發各界對老屋保存與文化資產諸多討論,其中所有權人對老屋被列為古蹟、保存老屋所費不貲等疑慮,反映出《文化資產保存法》推動以來,民眾對於私有老屋與文化保存間的掙扎與誤解。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特別趁此機會向各界說明,盼因此案的受到矚目,能讓更多國人瞭解到老屋保存與文資保存兩者實相輔相成,而非衝突競合關係。

  文資處指出,依現行《文資法》規定,如民眾的私有老屋經地方政府審議通過被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等法定文化資產,其財產之所有權屬並不會因此改變,如有維修、維護管理需求,不僅可依法向政府單位申請相關補助,更可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申請容積移轉,享有房屋稅、遺產稅等稅捐減免之權益,俾讓有心維護管理私有文化資產的所有權人,享有最大權益及足夠資源來兼顧家族產權和記憶,以及文資保存之要求。

  文資處進一步指出,民眾若要提報或申請老屋建物成為文化資產,其建物本身仍需具備符合《文資法》相關法規所訂定之指定或登錄基準,並經地方政府審議通過後,才具法定文資身分。目前多數私有老屋面臨的最大問題其實是產權紛雜、所有權人對老屋保存難有共識,真正符合法定文資者相對稀少。正因文資價值認定有其基準,並非每棟老屋都能夠成為法定文資,因此這些不具文資身分的建物,其存滅關鍵就繫於所有權人(子孫)是否有意願保存,政府基於保障人民財產權,則須尊重所有權人自由處分財產之權利。

  為彌補現行《文資法》框架的不足,鼓勵民間自發保存私有老建築,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其實從2012年起就制定《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讓歷史街區之空間與建物有被活化再生之機會;隔(2013)年並制定〈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補助辦法〉,提供包含「建物整修」、「教育推廣」和「文化經營」等三大類別的補助。由於政策成效良好,後續文化部並於2018年制定「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推動為全國性政策,造福全國有心保存之私有老屋。

  文化局指出,依「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補助計畫」,凡位於本市興建於民國 60 年(含)以前,具有歷史、文化、藝術並有保存再生價值等潛力之私有建物,需要整、修建並具有使用計畫構想時,即可向市府文化局提出「建物整修類」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可獲經費補助,讓本市有心保存老屋的民眾,透過政府協助與輔導,避免陷入保存老屋與後續維護經營困難之兩難。

  文化局表示,無論是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或本市「好舊。好-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補助計畫」,都是可以提供想要保存再生私有老屋的所有權人一種輔導、補助的管道與方案,這樣的兩相配套,讓臺南市的老屋獲得更多被保存、活化的機會。

最後修改日期 2021/2/25 上午 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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