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至頁首

:::

113年度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辦理補助私有古物保存維護受理申請期間及經費額度

一、辦理機關: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

二、申請方式:申請單位填具申請書、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如身份關係揭露表等),於公告受理截止日以前掛號郵寄(以郵戳時間為憑)或親送本處,地址:704033臺南市北區公園北路3號(許石音樂圖書館B1)。

三、受理期間:
收件期間為當年度6月1日至6月30日止。

四、申請資格:
指經臺南市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十七條公告之私有古物。但不包括曾為公營事業全部或一部並已移轉為民營之事業機構所有或管理者。
(一)法人或團體:檢附立案證書影本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式一份)。
(二)個人:古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審查方式:審查程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初審由本處審查申請資格及書面資料,通過後進入複審;複審由本處邀集具古物文化資產專業之專家、學者審查之。

六、補助經費說明:
(一)補助項目:辦理私有古物管理維護、修復及活化利用所需經費之補助,其中所稱「管理維護」,係指下列事項:1. 基本資料建檔。2. 日常管理維護。3. 定期專業檢測記錄。4. 特殊維護及其他應注意事項。5. 防盜、防災及保險。6. 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
(二)補助金額以不逾總經費百分之九十為限。本補助對同一受補助者於同一年度之補助累計金額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三)預算金額:113年度補助臺南市私有古物保存維護編列預算新臺幣30萬元。

七、補助詳情請洽詢:承辦單位遺址古物組,連絡人蔡小姐06-2213569*613

最後修改日期 2024/5/24 上午 10:18:38
延伸閱讀
:::
至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