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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寺廟彩繪泥塑工藝保存修護補助作業受理申請期間及經費額度

一、辦理機關: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
二、申請方式:申請單位填具申請書、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身份關係揭露表等),於公告受理截止日以前掛號郵寄(以郵戳時間為憑)或親送本處,地址:704033臺南市北區公園北路3號(許石音樂圖書館B1)。
三、受理期間:
收件期間為當年度3月1日至3月31日止。
四、受補助對象:
製成年代逾五十年或出自名家名人,附屬於建築構造物之彩繪或泥塑工藝作品之保存、修護。
其所謂名家名人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專書、專文或研究資料介紹之工藝名家名人。
(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在案之工藝保存者。
(三)經內政部刊印或文化部審查通過之傳統工匠或匠師。
五、申請資格:
(一)「彩繪泥塑工藝」作品的管理單位(需登記立案並具統一編號)
(二)與大專院校合作辦理者,優先補助。
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內容應含申請總表(含經費預算)、保存承諾切結書、無償使用同意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關係揭露表或切結書。
(二)計畫書(一式五份):內容應包括彩繪或泥塑工藝作品之基本資料、歷史沿革、工藝價值、保存現況、修復規劃及經費編列等相關項目。
(三)申請單位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統一編號編定文件影本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如與大專院校合作辦理簽訂之合作意向書。
七、審查方式:審查程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初審由本處審查申請資格及書面資料,通過後進入複審;複審由本處邀集專家學者審查之。
八、補助經費說明:
(一)補助金額以不逾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限。本補助對同一受補助者於同一年度之補助累計金額以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限。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二)預算金額:114年度補助臺南市私有古物保存維護編列預算新臺幣150萬元。
九、補助詳情請洽詢:承辦單位遺址古物組,連絡人蔡小姐06-2213569*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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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日期 2024/12/30 上午 11: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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