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3條,本處於104年度期間,由市民陳○○主動捐款現金,總金額為30萬元整,悉數寄存於所開立之臺灣銀行臺南分行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代辦經費專戶。依公益勸募條例暨施行細則規定辦理上網公告徵信。
104年度古蹟修復公益勸募捐款名單
收支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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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品名 |
指定用途 |
收入 |
支出 |
餘額 |
104.9.8 |
市民捐款-陳○○ |
古蹟修復 |
150,000 |
0 |
150,000 |
104.12.18 |
市民捐款-陳○○ |
古蹟修復 |
150,000 |
0 |
150,000 |
合計 |
300,000 |
0 |
300,000 |
備註: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3條「出資贊助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遺址、聚落、文化景觀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其捐贈或贊助款項,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
前項贊助費用,應交付主管機關、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直轄市或縣 (市) 文化基金會,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前項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事項。該項贊助經費,經贊助者指定其用途者,不得移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