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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南區「志開實驗小學校舍等8棟建物『本市南門路216、218、220、222、224、226、228及230號』(南區公英段1195、1195-1、1195-3、1195-7、1153-4、1196、1196-6、1197、1153-1、1197-2、1198-6、1198-7地號)」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結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7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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