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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重新公告5項原住民族「重要民俗及有關文物」名稱為「重要民俗」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11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22條規定,文化部原指定公告之5項原住民族「重要民俗及有關文物」,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重要民俗」,並廢止原公告之「重要民俗及有關文物」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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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日期 2017/12/27 下午 04: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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