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至頁首

:::

故居依法審議無疑義 市府與中央合作推動使立法更臻完備

「湯德章故居」歷經民間團體提報、募資等過程,保存故居成為各界高度凝聚之共識,在協會的努力下,也促成紀念館開館美事。惟相關報導於文資局動態檢視修法過程中,就故居文資身分問題上,遵從現行法令規定,經文資審議後無法作成登錄紀念建築決議一事,認為市府在登錄基準涉及法令解釋有誤,文資處謹澄清如下:

一、本市審議會依法審議並無疑義:《文化資產保存法》於2016年修訂後,增列「紀念建築」類別,2017年文化部隨之修訂〈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為〈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依據新修辦法第 2 條第2項規定,登錄紀念建築應先「合於歷史建築登錄基準」之建造物與附屬設施,如屬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者,得登錄為紀念建築。由於法規文意使紀念建築認定標準趨嚴,致使諸如湯德章故居相類之建築認定受限,恐失立法美意,本市正與中央密集討論因應之道。

二、本故居文資認定發生於《文資法》2016年修法後:報導指出文資局稱「《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指的是在2016年修法『前』已取得歷史建築身分者,符合相關條件可登錄為紀念建築,而並非紀念建築要先有歷史建築的身分。」惟經向文資局查證,報載並非文資局完整之本意,說明如下:

(一)《文資法》於2016年大修後,方新增「紀念建築」類項,為此並另訂第111條規定,針對105年7月12日修正施行前公告之文化資產,若屬應歸類於紀念建築,由主管機關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一年內,依本法規定重新完成登錄及公告程序。

(二)惟因「湯德章故居」於2016修法前尚未具文資身分,因此無《文資法》第111條之適用,2016年後相關審議因此只能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所定之審查基準進行審議,亦即:要成為「紀念建築」,須先符合「歷史建築」的登錄基準。此即報導提及專家對法令抱持相關意見的原因。

(三)針對現行法規未臻明確之處,文資局已表示後續將啟動修法程序。

三、本市於故居審議後,持續溝通相關修法事宜:針對現行紀念建築之登錄基準,市府早於3月中旬即函送相關修法之意見供中央參考。中央文資局已就《文資法》大修後之細部事項持續進行動態修法以調適全新文資保存需求,市府期盼凝聚修法共識,未來登錄基準獲討論修正後,即有機會針對「湯德章故居」重新啟動審議程序。

最後修改日期 2021/3/29 上午 11:48:50
延伸閱讀
:::
至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