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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文化資產維護推廣】公益勸募公開徵信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1條,本處於106-108年度期間,由市民主動捐款現金,捐款經費總金額為70萬元整,已於支出24萬2仟元,賸餘45萬8仟元悉數寄存於所開立之臺灣銀行臺南分行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代辦經費專戶。依公益勸募條例暨施行細則規定辦理上網公告徵信。

 收支一覽表
日期
品名
指定用途
收入
支出
餘額
106/06/30
市民捐款-陳○○
文資相關
150,000
 
150,000
106/12/06
市民捐款-陳○○
文資相關
150,000
 
150,000
107/06/19
市民捐款-陳○○
文資相關
100,000
 
100,000
107/08/31
107年度臺南市竹編工藝進階技巧暨作品實作
文資相關
 
150,000
-150,000
107/12/12
辦理法華寺祖堂屋架緊急支撐工程等
文資相關
 
40,000
-40,000
107/12/12
市民捐款-陳○○
文資相關
100,000
 
100,000
108/05/13
南關線三大廟王醮暨遶境提報審議國家重要民俗委員資料印製費
文資相關
 
52,000
-52,000
108/06/28
市民捐款-陳○○
文資相關
100,000
0
100,000
108/12/09
市民捐款-陳○○
文資相關
100,000
0
100,000
合計
700,000
242,000
458,000

備註: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1條「出資贊助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古物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其捐贈或贊助款項,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

前項贊助費用,應交付主管機關、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直轄市或縣(市)文化基金會,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前項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事項。該項贊助經費,經贊助者指定其用途,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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