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37條及「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規定,將2處重要遺址烏山頭遺址及國母山遺址列冊追蹤,其基本資料及涵蓋範圍地號詳如附件。
工程建設或土地開發行為之空間範圍涵蓋列冊遺址者,請依「遺址監管保護辦法」第7條,進行「遺址價值及內涵調查評估」,詳見下圖。
※本網頁之全文內容可至便民服務-表單下載處下載
2014/12/27
3780
延伸閱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