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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經費補助受理申請期間及經費額度。

主旨:113年度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經費補助受理申請期間及經費額度。

公告事項:
一、辦理機關: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
二、申請方式:申請單位填具申請書、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如自檢表、聲明書及身份關係揭露表等) ,於公告受理截止日以前掛號郵寄(以郵戳時間為憑)或親送本處,地址:臺南市北區公園北路3號(許石音樂圖書館地下1樓)。
三、受理期間:
第一期:收件期間為當年度2月1日至3月15日止。(113年度配合農曆春節期間延期至3月15日止)
第二期:收件期間為當年度6月1日至6月30日止。
四、申請資格: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規定管理維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一)法人或團體:檢附立案證書影本並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者。
(二)個人:與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關係證明文件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審查方式:審查程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初審由本處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複審由本處邀請專家學者召開評審會議針對受理申請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進行審核。
六、補助經費說明:
(一)補助項目: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所需經費之補助(含建材銀行提供之舊建材),其中所稱「管理維護」,係指下列事項:1.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2.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3.防盜、防災、保險。4.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5.其他管理維護事項。
(二)補助金額上限:申請補助案每件自籌款應佔總經費比例百分之五十以上,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三)預算金額:113年度補助臺南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維護修復再利用編列預算新臺幣100萬元。
七、補助詳情請洽詢:承辦單位有形文化資產組,連絡人李小姐,06-2213569*204。

最後修改日期 2024/2/5 下午 02: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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