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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辦理補助私有古物保存維護受理申請期間及經費額度

主旨:111年度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辦理補助私有古物保存維護受理申請期間及經費額度

公告事項:
一、辦理機關: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
二、申請方式:申請單位填具申請書、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如身份關係揭露表等),於公告受理截止日以前掛號郵寄(以郵戳時間為憑)或親送本處,地址:臺南市中西區中正路5巷1號3F。
三、受理期間:
第一期:收件期間為當年度2月1日至2月28日止。
第二期:收件期間為當年度6月2日至6月30日止。
四、申請資格:
指經臺南市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十七條公告之私有古物。但不包括曾為公營事業全部或一部並已移轉為民營之事業機構所有或管理者。
(一)法人或團體:檢附立案證書影本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式一份)。
(二)個人:古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審查方式:審查程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初審由本處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複審由本處邀請專家學者召開評審會議針對受理申請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進行審核。
六、補助經費說明:
(一)補助項目:辦理私有古物管理維護、修復及活化利用所需經費之補助,其中所稱「管理維護」,係指下列事項:1. 基本資料建檔。2. 日常管理維護。3. 定期專業檢測記錄。4. 特殊維護及其他應注意事項。5. 防盜、防災及保險。6. 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
(二)補助金額上限:補助金額以不逾總經費百分之九十為限。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三)預算金額:111年度補助臺南市私有古物保存維護編列預算新臺幣30萬元。
七、補助詳情請洽詢:承辦單位文化資產研究組,連絡人官小姐06-2213569*605

最後修改日期 2022/9/28 上午 09: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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