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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辦理補助推動無形文化資產保存受理申請期間及經費額度

公告事項:
一、辦理機關: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
二、申請方式:申請單位填具申請書、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如自檢表、聲明書、身分證明或立案證明影本及身份關係揭露表等) ,於公告受理截止日以前掛號郵寄(以郵戳時間為憑)或親送本處,地址:臺南市北區公園北路3號(許石音樂圖書館地下1樓)。
三、受理期間:收件期間為113年1月2日至2月2日止。
四、申請資格: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第二款所定傳統工藝、傳統表演藝術、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及第九十五條所定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並經臺南市政府登錄、列冊或本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決議者。其個人、經登記立案之法人、文史工作室或臺南市各級學校及學術研討機構,辦理無形文化資產之紀錄、保存、傳習、維護、推廣及學術研討等工作者。
五、審查方式:審查程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初審由本處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複審由本處邀請專家學者召開評審會議針對受理申請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進行審核。
六、補助經費說明:
(一)補助項目:調查、紀錄、保存、教育學習傳習、管理維護、推廣及人才養成等。
(二)補助金額上限:對同一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助累計金額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三)預算金額:113年度補助推動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編列預算新臺幣150萬元。
七、補助詳情請洽詢:承辦單位無形文化資產組,連絡人黃小姐,06-2213569*306。

最後修改日期 2024/2/23 下午 03: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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